污染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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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宜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5-05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天桥区 ??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 天 环罚字[2018]第J-4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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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单位)名称:济南宜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MMBR04A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经理????

详细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鑫茂齐鲁科技城125号楼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4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济南宜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在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鑫茂齐鲁科技城125号楼102建成馅料生产线。对此,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13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照片、你公司设备安装及原材料造价详情和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4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4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天环罚告字【2018】第J-4006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该项目投资额1.9%的罚款,即罚款壹仟叁佰零柒元贰角。?? ??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行天桥支行各代收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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